政府投建科普场馆常年向公众开放
本报讯 (记者 杨惠娟 张丽丽 实习生 王波) 7月26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《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(草案)》的说明。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今后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等科普场馆,应常年向公众开放;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将其适宜向大众开放的研究实验基地、科技类博物馆、标本馆、陈列馆等,定期向社会开放。
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,将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,捐赠科普财产,投资建设科普场馆、设施,支持社会组织成立独资、合伙、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营科普组织。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、设施的,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;社会组织成立独资、合伙、股份合作等形式的民营科普组织,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。再次,鼓励企业建立科普组织、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、设立和开放科普场馆。科普场馆、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科普场馆、设施。
《条例(草案)》建议,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科技文献馆、青少年宫等科普场馆,应当及时更新科普内容,常年向公众开放。运转困难的,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,保障其正常运行。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将其适宜向大众开放的研究实验基地、科研基础设施,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、实验和观测场所,科技类博物馆、标本馆、陈列馆等,定期向社会开放。承担政府财政支持的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单位,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,在项目完成后,提供面向公众、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资料、模型和展示。
来源: 甘肃经济日报(兰州)